2020年2月5日星期三

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一)、2019年以前:
  (1)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是否雇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雇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高雄臨時工“工資”,其實屬於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2019年1月1日起: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並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相關問題:支付臨時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回答:這是毫無疑問的。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個人支付上述款項,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一)臨時工工資也是“工資”
  政策依據:臨時工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支出。
  (二)並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並非“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於增值稅征收范圍。
  相關問題:發放職工工資,使用什麼原始憑證入賬才能稅前扣除?
  包括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工資表)、銀行單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稅收核算中,職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則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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